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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根據你現在的行為,已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:
食品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
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可根據本法第45、46條科處以下罰則:
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,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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